管理學院實施辦法
中華大學管理學院學生基本能力指標實施辦法 99.05.24 九十八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管理學院課程規劃委員會議通過
第一條 中華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管理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培養學生具備職涯發展競爭力,成為符合社會期待之現代公民,依「中華大學學生基本能力指標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特訂定「中華大學管理學院學生基本能力指標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99學年度起入學本院之日間大學部學生。 第三條 本院學生基本能力分為「專業能力」及「社會能力」兩部分。 一、「專業能力」包含「商管基礎能力」及「專題規劃或研究能力」兩項。 二、「社會能力」包含「人際溝通」及「團隊合作」兩項。 第四條 本院學生基本能力指標之實施方式如下: 一、專業能力: (一)商管基礎能力:各學系、學位學程應於大學部四年課程規劃中,將「經濟學」、「會計學」、「統計學」、「管理學」納為必修課程。 (二)專題規劃或研究能力:各學系、學位學程應於大學部四年課程規劃中,規劃至少一門與專題規劃或研究相關之必修課程。 二、社會能力: (一)人際溝通:各學系、學位學程應於大學部四年課程規劃中,將培育學生人際溝通的能力,設計進入至少兩門必修課程中。 (二)團隊合作:各學系、學位學程應於大學部四年課程規劃中,將培育學生團隊合作的能力,設計進入至少兩門必修課程中。 第五條 本院學生須於修業期限內修習並通過所屬學系、學位學程開授或認可之前述課程,始符合畢業資格。 第六條 各學系、學位學程得視其需要,另訂定學系或學程學生基本能力指標及檢核標準。 第七條 本院學生基本能力指標與檢核標準訂定後,各學系、學位學程須調整大學部四年課程規劃並將其納入學生學習成效評量機制中。 第八條 本辦法經院課程規劃委員會議通過,送教務處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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